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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偽君子_第144章 水落石出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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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民意的基礎在,即便判錯了也是正確的。

這樣的例子在大明律中是允許的,且提倡的。

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法律的時候,明確指出立法的思想在於“明禮以導民,定律以繩頑”。因此立法必須“當適時宜,當計遠慮”。

縱觀整個大明朝代,自正德之前,律法是向寬鬆方向傾斜的,到了嘉靖之後,律法才逐漸走向嚴苛。

所以這兩幅字畫的真偽以民意而非作品先後次序為判定依據,沒有半點問題。

這實際是人治高於法制的現,所以主的裁定也是有相當大的自由度。

把太祖思想貫徹得最徹底的當屬後來的海瑞。

海青天在判案的時候,事實只是作為依據,民意民心才是準繩。

因此他在判案中的指導準則有三條:

事關道德的,就是“與其冤屈貧民,寧願冤屈富豪;與其冤屈愚直,寧願冤屈刁頑。”

事關產業的,就是“與其冤屈小民,寧願冤屈鄉宦。”

事關風化爭言的,才是“與其冤屈鄉宦,寧願冤屈小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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