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末大昏君_第449章 與此同時(2)
但卻並沒有免“稅”三年,顯然是正確之舉,因為稅這個字包含的意義太過廣泛!
明代稱之為“稅”的東西,往往和“有償”的換聯繫在一起。
如租賃、利息、買賣等等......
總而言之,這個時候的“稅”含義眾多,與後世口口聲稱的“稅”,區別很大。
其實,早在朱元璋建立大明最初的時候,就意識到商戶過分斂財會造財政危機,已經設置了徵收商稅的一套基本規則和有司衙門。
只不過那個時候的“商稅”和眼下朱由檢想要收的,又不是一個“商稅”......
朱元璋所制定的商稅制度的目的只是為了限制商人獲取厚利,讓朝廷有利可圖。
並非時下崇朱由檢因為朝廷年年財政赤字毫無辦法,為了從商人口袋裡取錢充補國庫的下策。
在大明建國初期,朱元璋大力整頓商業與朝堂,除了大興殺伐為後世奠定基礎以外。
在府設稅課司,在縣設稅課局,在道鎮設分司、分局,制財閥集團。
據朝廷中的某些記錄,洪武年間,全國兩京十三布政使司共稅課司局就足有四百五十多。
各稅課司局所收的商稅,年終需解送布政司,然後再由布政司送京師太倉等庫,以備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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