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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不白就擺爛,世子掀桌成瘋批_第281章 江南道頒新政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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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轉規範:自耕農可互售土地,豪強貴族購田不得超自占田上限二,且不得直接收購自耕農田。

公田儲備:無主田、罰沒逾額田、墾田歸公,優先授無地流民,授田五年不得買賣。

二、賦稅改革

廢租庸調,行“畝稅為主,丁稅為輔”之制。

田畝稅:上田每畝粟三斗,中田二斗,下田一斗;桑麻田繳絹帛一尺或銅錢五文,實、貨幣任選。

丁口稅:僅丁男年繳銅錢十文(代徭役),無田丁男、老弱、丁免征。

徵收細則:每年秋收後一征,設便民徵收點,額外加征;欠稅次年補繳,加征一滯納金。

災年減免:依災減三至全額田畝稅,公田糧賑濟流民。

防逃稅:三年一查土地人口,繪魚鱗圖冊與戶籍綁定;告發逃稅者,獎被告賦稅二,免自一年田畝稅。

新政自頒詔之日起施行,江南道按察使總領,各州府縣協同,靖王府親衛、懸劍司監督。

民須遵旨行事,徇私舞弊、違者嚴懲。

布告天下,咸使聞知。

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