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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宋奇案錄_第116章 招供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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里正解釋說,姚氏的丈夫出外經商,己經有小半年沒回來了,如今下落不明,他若是不出頭,萬一洪庭遠真有冤屈,他可擔當不起……

於縣令找不到正當理由拒絕理,只好帶着衙役和仵作前往核桃村驗……

仵作檢驗後,確認老翁確系溺水亡!

由於面部毀壞嚴重,無法辨認份,見姚氏痛哭認領,於縣令便默認那就是洪庭遠……

而接下來,自然便是審訊姚氏……

按照大宋律例,“凡罵祖父母、父母及妻妾,罵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者,並斬首。”

因此,即便姚氏沒有迫洪庭遠自盡,只要有辱罵公公的行為,就該判斬首之刑!

不過,此條律法需要親屬親自告發才會立案,但如今洪庭遠己死,無法親告,而鄰居們卻都表示沒有親眼看到或聽到姚氏辱罵公公,所以姚氏是否罵了人,實在難以判斷……

另外,大宋律例中還有“威人致死”條規定:“若因事迫其親尊長致死則斬首。”

所以這樣一來,關鍵就要看姚氏是否有迫洪庭遠的行為了……

可當時人證難尋,證全無,而於縣令卻認為,兒媳婦死公公是十惡不赦的重罪,審訊時自然不能手

接着,他便下令給姚氏上了“攢指”之刑,也就是用繩子將手指捆住,再往隙里竹籤……

便

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