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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:開局救下父皇,立萬年盛世_第281章 朱雄英完善制度,法治天下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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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興二年的夏秋之,文華殿偏殿——如今皇太子朱雄英日常理政的“明法堂”,空氣里瀰漫的不再是往日那種理急務的繃,而是一種更為深沉、系統、近乎“織網”般的氣息。數張巨大的紫檀木案拼湊在一起,上麵攤開的並非尋常奏章,而是一卷卷、一摞摞經過初步整理、用不同絛捆紮標記的舊檔、草案、奏議彙編,以及大量用蠅頭小楷謄寫的摘要與修訂意見。容涵蓋《大明律》及其歷年增補案例、各部院則例、地方府章程、軍制條例、稅賦細則、科舉規章、乃至宗室管理、市舶司條規等等,浩如煙海,卻又被梳理得條理初現。

朱雄英坐於主案之後,並未執筆,而是凝神聽着面前幾位重臣的彙報。這幾位,有刑部尚書、大理寺卿、都察院左都史、吏部與戶部侍郎,以及兩位以通律例、作風嚴謹著稱的翰林院學士。他們是被太子專門召集,組“永興律法制度總纂局”的核心員,任務只有一個:在永興皇帝仁政民的大政方針下,對洪武朝三十餘年建立起來的各項制度,進行一次全面、系統、細緻的梳理、修訂、完善與整合, 目標是形一套更加嚴、清晰、公平、可作,並能適應永興乃至更遠未來的“永興法”。

“殿下,”刑部尚書手持一份剛修訂完畢的《大明律·戶律》部分草案,恭敬陳述,“關於田宅、婚姻、錢債、市廛等條款,臣等會同戶部、大理寺,己據永興以來‘永不加派’、‘鼓勵工商’、‘保護產權’之新政神, 進行了共計二十七增刪修訂。例如,明確‘永不加派’之‘派’, 涵蓋一切非經朝廷明旨、由地方私自加征之錢糧、力役、料,違者, 主犯比照‘監守自盜’論,從重。 又例,商賈與農戶田產易, 契約需經府驗訖, 止地方胥吏以‘抑商’、‘護農’為名, 肆意刁難、勒索, 違者,許民告發, 查實嚴懲。新增‘海商’專條, 明確市舶司管轄權限、商船出手續、貨分比例及糾紛置程序,力求清晰, 減尋租空間。”

朱雄英微微頷首:“可。律法之要, 在於定分止爭, 在於為政令護航。 父皇仁政,減免賦稅,律法便需確保此仁政, 不被任何中間環節扭曲、截留。 海商新條尤需謹慎,既要便於管理, 保障稅收,亦不可束縛過甚, 挫傷遠航拓貿之心。尺度,需反覆斟酌。”

“臣等明白。”刑部尚書記下。

大理寺卿接着奏報關於訴訟程序的修訂:“……以往地方訟獄,常有‘訟累’、‘淹滯’之弊。 此次修訂,明確各級衙門審理時限, 尋常田土錢債, 州縣需兩月結案; 人命重案,府級需西月審結上報。 超期無正當理由者, 主記過。推廣‘狀式’, 規範訴狀格式,減胥吏借‘格式不合’勒索。 同時,強化大理寺、刑部對地方疑案、重案的複核與提審權, 防止地方枉法、出人罪。”

“時限規定,需務實,不可離地方實際,反致草率結案。 然‘訟累’之弊,確需革除。可先於南首隸、浙江等文教繁盛、吏員充足之地試行,積累經驗,再行推廣。”朱雄英指示道,“複核提審之權,乃朝廷張正義之最後保障,必須確保其獨立與權威。 都察院需加強對此環節的監察。”

“是。”大理寺卿與都察院左都史齊聲應諾。

吏部侍郎彙報的,則是《考法》及配套《職銓選任免條例》的進一步細化。“……考九等, 評定標準己細化至一百二十七項指標, 覆蓋政績、聲、守、能力 西方。‘民風評’權重, 經殿下示下,己提至與‘政績’同等。 考核流程,引叉互評’、‘匿名采詢’, 並強制規定, 考核為‘上等’者,需公示其突出事迹三日, 接同僚、下屬、地方士紳公開質詢; 考核為‘下等’者,需明確列出失職、過錯事項, 本人可申辯。務求 公開、公正、服眾。”

“銓選方面,”吏部侍郎繼續道,“徹底打破‘進士獨大’。 明確科舉、薦舉、吏員考滿、軍功、技藝(天工院評定) 五途並進。不同出, 初授職、升遷路徑皆有明確規定, 然升至一定品級後, 唯考是論, 不問出。 尤其針對邊遠、艱苦地區職, 大幅提高‘邊遠津’與‘任期優敘’, 並規定, 在此類地區考連續‘中上’以上者, 回調後優先提拔。”

朱雄英聽得十分仔細,這幾乎是在重塑整個僚系統的晉陞邏輯與價值導向。“考公示與申辯,此法甚善。之下, 可減猜忌, 促公正。 五途並進,重在落實。尤其吏員、匠籍晉陞之路, 需打破固有偏見, 讓天下人皆知,在永興朝, 但有一技之長, 勤勉任事, 便有出頭之日。 邊地優敘,非僅為安, 更是為國儲才。 能在艱苦之地做出政績者,方為真正幹才。”

戶部與工部聯合彙報的,則是關於財政、審計、工程管理等一系列“技”極強的制度完善。“……完善‘一條鞭法’在各地的實施細則, 統一折銀標準,簡化徵收環節。 國庫、藩庫、州縣庫, 三級賬目, 每月核對, 循環報備。 戶部新設‘審計清吏司’,獨立於各司, 專司對朝廷及地方重大開支、專項經費(如‘惠民專項’、‘海疆開拓基金’) 的事前審核、事中監督、事後審計。審計結果, 首呈陛下與殿下, 並抄送都察院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