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歡喜鴛鴦,決戰大明帝國_第596章 頒布新法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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徹底改變佃農在土地租賃中的弱勢地位,為保護佃農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。

稅法規定,土地產收益分配比例為地主二,佃農七五,國家只收取二十稅一。

使佃農的勞付出,能夠得到更為合理的回報,不但提高無產業者的生產積極,同時也維護了帝國部的公平與穩定。

在稅收種類方面,朱媺娖保留了礦稅、鹽稅、稅、酒稅、煙稅、關稅、契稅、茶稅,免除了丁稅和一切雜稅。

並在律法中明確寫明了,《大明帝國稅務法》將一百年不變更,給予了百姓們一顆定心丸,讓他們能夠放心的規劃自己的生活和生產,也為帝國注了可持久發展的力。

稅法對於勞役制度,也進行了人化的改革。

規定二十歲至五十歲的年健康男子,每年只需在農閑時服勞役二十天,避免因徵發勞役而影響到農業收

對於那些沒有時間服勞役的百姓,允許他們用一百斤糧食頂替十天勞役,給予了百姓一定的自主選擇權。

當國家面臨特殊況,需要增加百姓勞役時間時,朱媺娖也充分考慮到了百姓的付出,規定按每人每日十斤糧食進行補

吏、軍人、人、殘疾人,以及在讀學生都被免除勞役,現了帝國對特殊群的關懷與照顧,也使勞役制度更加合理、公平、人化。

全面取消了華夏沿用千年的戶籍制度,從此以後,帝國原本涇渭分明的士農工商兵階層,乃至長期於社會底層的三教九流。

份僅僅只是單純的職業稱謂,不再是國家為了便於統治,而強行劃分的階級標籤。

使穿

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