半夏小說

大明華章_第119章 考成肅紀(1)

關燈

張居正的改革,如同一場旨在喚醒沉睡巨人的猛烈刺激。而“考法”,便是這刺激最先及、也最敏的神經中樞——系。在張居正看來,嘉靖、隆慶以來政令不行、效率低下的本原因,在於吏治的腐敗與因循。員們或熱衷於清談空議,或沉溺於鑽營奔競,對實際政務則能拖則拖,敷衍塞責。整個龐大的帝國機,銹跡斑斑,運轉失靈。挽狂瀾,必先整飭吏治;整飭吏治,必先確立一套清晰、嚴厲且可執行的考核標準。於是,“考法”應運而生,為張居正改革組合拳中,最先揮出也是最致命的一擊。

萬曆元年,張居正正式奏請推行“考法”。其核心設計,充滿了法家的與嚴苛。他規定:中央六部、都察院等衙門,必須將所屬員應辦之事務,據事的輕重緩急和路途的遠近,明確規定理完畢的期限,並分別登記在三本格式統一的文簿之上。一本由各部院自己留存底冊,一本則送至相對應的六科給事中備案,而最重要的一本,則必須呈閣,以備查考。

這看似簡單的“三簿記”制度,實則構建了一個環環相扣、相互制約的監督系。六科給事中,職司“封駁”與“稽查”,原本就對六部有監察之權。“考法”賦予了他們更的任務:據文簿記錄,逐月核查六部政務的完況。對於按期完者,記錄在案;對於逾期未辦或辦理不力者,六科有權直接向皇帝參奏,追究相關員的責任。而閣,則通過審閱和比對這第三本文簿,不僅能夠清晰地掌握天下政務的進展,更能通過六科,有效地驅和考核六部乃至地方各級員。

張居正為“考法”設定了明確的流程:“月有考,歲有稽,不惟使聲必中實,事可責,即建言立法者,亦慮其終之罔效,不敢不慎其始矣。” 這意味着,所有政務,每月都要有考核,每年都要有稽查。這不僅要求員的彙報必須實事求是,事必須落到實,就連那些提出建議、制定政策的人,也要考慮到最終的效果,不敢在開始時不慎重。

“考法”的實施,如同在死水潭中投了一塊巨石。以往那種“一紙文書下行,有若故紙;一番議論上陳,徒虛文”的場積習,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。員們突然發現,他們再也無法像過去那樣,將上級的命令束之高閣,或者用華麗的辭藻撰寫空的彙報來應付差事。每一件辦的事項,都有明確的期限,都有六科和閣的眼睛在盯着。辦事的效率,直接與自己的仕途榮辱掛鈎。

史載,自“考法”行,“自考法一立,數十年廢弛從積之政,漸次修舉”。以往拖延數年的積案得到清理,擱置已久的工程得以復工,滯納多年的賦稅得以追征。朝廷政令的傳達和執行速度大大加快,往往“雖萬裡外,朝下而夕奉行”,帝國的行政機,在張居正的強力鞭策下,開始高速運轉起來。

然而,這種依靠嚴刑峻法驅的高效率,也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和激烈反彈。

首先,“考法”極大地強化了閣,尤其是張居正個人的權力。通過控制考核文簿和經由六科驅部院,張居正實際上將決策與執行大權高度集中於己手。六部堂幾乎了他的屬吏,言(監察員)的監督職能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納系,為執行政令的工。這固然提高了效率,卻也打破了明朝前期以來形的部院、科道、閣相互制衡的政治格局,引發了“權侵部院”、“閣臣權過重”的批評。不士大夫私下議論,認為張居正此舉是“以丞相自居”,有違太祖罷丞相、權分六部的祖制。

其次,在強大的考核力下,一些員為了追求政績,避免到懲罰,難免走向急功近利,甚至不惜弄虛作假。在清丈田畝推行“一條鞭法”的過程中,某些地方為了儘快完指標,顯示政策效,便採用“短步弓”(減小丈量土地的弓尺標準)的方法,虛報墾田數額,從而變相加賦,加重了百姓負擔。這種“唯上是圖”的風氣,雖然短期提升了數字上的業績,卻損害了改革的實際效果和民心基礎。

再者,“考法”對員的約束極其嚴格,輒得咎。張居正為推行改革,不惜使用雷霆手段,“鋤強戮凶,剔厘弊”,對反對者或執行不力者,罷黜、降級、罰俸,毫不留。這固然震懾了僚集團,保證了政令的暢通,但也使得朝堂之上,噤若寒蟬,敢於直諫的風氣制。一些員或曲意逢迎,或明哲保場的活力與創造力在一定程度上被窒息。

儘管阻力重重,張居正依然憑藉其非凡的意志力和李太後、馮保的堅定支持,將“考法”強力推行下去。他深知,不用重典,難治沉痾;不立威權,難行新政。通過“考法”,他功地建立了一個以效率為導向、以他本人為頂點的垂直指揮系統,為後續的清丈田畝、推行“一條鞭法”、鞏固邊防等一系列改革措施,掃清了部的障礙。

“考肅紀”的十年,是明朝系被強力整肅、行政效率達到峰值的十年。它如同一劑猛葯,暫時激活了帝國僵化的軀。然而,這劑葯的藥過於剛猛,其療效高度依賴於張居正個人的權威。當這個絕對的權威消失,那些被暫時抑的矛盾、那些對嚴刑峻法的反彈、那些因權力過度集中而產生的不滿,是否會如同決堤的洪水般反撲?而被“考法”束縛的僚集團,在失去那時刻鞭策的“銀鞭”之後,是會繼續保持高效,還是會迅速向另一個極端的因循與渙散?這一切,都預示着“人亡政息”的悲劇,或許已在所難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