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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生1993:我是刑偵側寫師_第215章 案結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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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心理分析研究室的窗戶敞開着,初夏的風吹進來,帶着樓下車棚里自行車的鐵鏽味和遠工地的水泥味。

林知墨坐在辦公桌前,面前攤着“畫家”案的全部卷宗。王銳。李振波。楊雪分坐兩側,每個人都在整理自己負責的部分。

現場照片已經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好:從藝學院後巷的浴缸現場,到孫哲閣樓里的剪報和草圖,再到798藝區工作室的抓捕現場,最後是審訊室的筆錄照片。每一張照片都在厚厚的案捲紙上,下面用鋼筆標註着時間。地點。關鍵證。

證清單核對完畢。”王銳把三頁打字機打出的清單推過來,“共四十七項,從浴缸到那張列印字條,全部編號庫。”

林知墨接過清單,快速瀏覽。證管理是案件閉環的關鍵,每一件品都要有明確的來源。提取人。保管鏈。在法庭上,這些清單和照片會比目擊證人的證言更可靠。

“筆跡鑒定報告出來了。”李振波遞過來一份文件,“省廳文檢科的結論:現場草圖與孫哲筆記本中的練習稿,書寫習慣。筆特徵。連筆方式完全一致,認定為同一人所寫。”

“列印字條的紙張來源查到了嗎?”

“查到了。”楊雪翻着記錄,“是‘紅星文店’出售的普通複印紙,那種店全城有二十幾家,無法追蹤到購買者。但印表機特徵分析顯示,字條是用一台老式Epson LQ-1600K針式印表機列印的,這種機型機關單位常見,個人也有使用。”

林知墨點點頭。這些細節在法庭上可能不是決定證據,但會像磚塊一樣,一塊塊壘起完整的證據牆。

他翻開自己撰寫的結案報告。報告用藍黑鋼筆寫在省廳標準格式的報告紙上,字跡工整,邏輯清晰:

案件編號: 省刑95-0507

案件名稱: “5.17”藝學院故意殺人案及未遂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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