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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文正公全集今注新詮_第153章 曾文正公書札卷五(一)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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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師六營需配置二千四百人。此外另余釣鉤輜重船二十艘,需配備三百人駕。目下已募得一千六百人,再增補一千人便可軍。湘潭四營需配置一千六百人。其外另余釣鉤船五十艘,需配備八百人駕,此事須全部由兄台與胡君負責招募。

戰船運載資不可過重,此為不容變更之理。現規定每營配備大船十三艘,其中快蟹四艘、長龍四艘、釣鉤五艘,合計載米百石、煤千石、火藥六千斤、彈丸一萬斤,方為妥當。載重過則船輕飄,難以鎮風浪,亦不可取。

輜重船除自購七十艘外,尚需另行僱用三十艘,滿百艘之數方可敷用。其中三十艘裝糧米,二十艘裝煤炭,三艘裝火藥,四艘裝彈丸,兩艘裝食鹽,三艘裝燈油;餘下三十艘則裝載雜並供各位委員分乘。

關於湘潭整修船隻之事,不知近日進展如何。弟應再次致信農,命其加辦理完畢。二十三四日委員將在湘潭河畔接收糧米,屆時方有船隻可供裝運。並請兄台與維峰修書協助催促。

趙玉班乃可用之才,現已發函徵調,懇請催促其速來衡州。以上所列事宜,敬請逐一查核照辦。大局既定,此後不再變更。

復倉平 咸四年正月十一日

弟在此籌備事務未盡妥善,日夜憂心如焚,而諸事愈發不能稱心。往日常指責他人出征遲緩拖沓,或歸咎他人軍需耗費,待親承擔此任,方知延誤更為長久,而耗費更甚。親歷其境方知艱難,至此愈加深信不疑。各類船隻原定於燈節前完工,因雨雪連綿八九日,再度延誤。現定於月底啟程,船隻是否齊備,火炮是否到位,已無暇周全顧及。先前所提漕糧裝載之事,尊駕來信曾詳盡闡述不宜過多攜帶,中丞及憩亭兄、筱泉亦對此多有建言。

弟不敢固執己見,準備酌攜帶一萬餘石糧食趕赴下游。剩餘一萬數千石糧食,即在省城尋覓倉庫存儲,懇請閣下為我選擇一妥當之地。各州縣都希儘早完割,以便了結公務節省開支。弟在公文中已明確,接完畢後即由總局派人看管,不再與各縣相干。切勿讓人懷疑是否攜帶糧食存在偏袒或不公。將來從省城陸續運往湖北的費用,經委員等商議,決定將部分糧米改收折銀兩,充作水運開支,近日已按此決議施行。

復胡維峰 咸四年正月十三日

昨日與褚太守信中曾提及,快蟹船配置五十人,長龍船配置二十四人,每營僅需五艘釣鉤船等語。這兩日仔細察看快蟹、長龍二型船隻,實難容納如此多人,夜間更無安歇之。快蟹船至多容納四十人,長龍船至多容納十六人,已顯擁。每營必須配備八艘釣鉤船,方可裝載四百人。現擬定營制章程單一份,請轉送褚太守閱示。衡州六營與湘潭四營,均照此章程辦理。此後決不再作變更。尚有數事需與足下商議,條列如下:

現有釣鉤船近五十艘抵達衡城,湘潭尚有七十艘。擬選取三十二艘靈便堅固者作為戰船,另以四十艘充作輜重船。此前委託農督造修改,不知是否完工。若尚未修竣,務請加改造,務必於二十四日前全部修繕完畢,以便及時裝載糧米。此事至關要。

輜重船除現有四十艘外,尚需另雇三十艘。此事務必在二十三日前安排妥當,以便及時裝載糧米等資。我昨日已命長、善兩縣雇船二十艘裝載火藥,每日支付雇銀一千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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