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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越之大唐逍遙小郎君_第271章 看看這秦家小子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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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貞觀年間(627年—649年),閻立本任主爵郎中、刑部侍郎、將作監。

“王大人,李大人說的確實沒錯!”站在文陣營前列的閻立本,朗聲回道。

王珪聞言,鼻子都快氣歪了!這臉上的懷疑之更加濃厚,看來這幫人明顯是串通一氣呀!

他咬了咬牙說道:“既然大唐律法中有類似正當防衛的條律,能否請閻侍郎為我等詳細講解一番呢?”

閻立本聞言,不見毫慌,沉思了片刻,便詳細的為太極殿眾文武百科普了一下大唐律法。

原來唐律確實是有類似正當防衛這條律法的,在如今的大唐稱為急行為。

唐律規定了對自利益的防衛。唐律《斗訟》九“兩相毆傷論如律”條規定:“諸斗兩相毆傷者,兩論如律;後下手理直者,減二等。至死者,不減。”

《疏議》解釋說:“乙不犯甲,無辜被打,遂拒毆之,乙是理直,減本毆罪二等,合笞二十。乙若因毆而殺甲,本罪縱不至死,死不合減。”

從以上所引律、疏來看,可以說明以下幾點:第一,“乙無辜被打”、“理直”,說明防衛理由的正當,相當於現代的防衛起因,即遭不法侵害。

第二,“後下手”、“遂拒毆之”是對防衛時間的規定,強調防衛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。

第三,“減本罪二等”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理原則,即減輕罰,現代意義之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,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。

太極殿文武百聽完當朝刑部侍郎閻立本的一番講解後,頓時個個看怪一樣的看着秦懷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