穿越之大唐逍遙小郎君_第271章 看看這秦家小子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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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貞觀年間(627年—649年),閻立本任主爵郎中、刑部侍郎、將作監。
“王大人,李大人說的確實沒錯!”站在文陣營前列的閻立本,朗聲回道。
王珪聞言,鼻子都快氣歪了!這臉上的懷疑之更加濃厚,看來這幫人明顯是串通一氣呀!
他咬了咬牙說道:“既然大唐律法中有類似正當防衛的條律,能否請閻侍郎為我等詳細講解一番呢?”
閻立本聞言,不見毫慌之,沉思了片刻,便詳細的為太極殿眾文武百科普了一下大唐律法。
原來唐律確實是有類似正當防衛這條律法的,在如今的大唐稱為急行為。
唐律規定了對自利益的防衛。唐律《斗訟》九“兩相毆傷論如律”條規定:“諸斗兩相毆傷者,兩論如律;後下手理直者,減二等。至死者,不減。”
《疏議》解釋說:“乙不犯甲,無辜被打,遂拒毆之,乙是理直,減本毆罪二等,合笞二十。乙若因毆而殺甲,本罪縱不至死,死不合減。”
從以上所引律、疏來看,可以說明以下幾點:第一,“乙無辜被打”、“理直”,說明防衛理由的正當,相當於現代的防衛起因,即遭不法侵害。
第二,“後下手”、“遂拒毆之”是對防衛時間的規定,強調防衛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。
第三,“減本罪二等”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理原則,即減輕罰,現代意義之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,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。
太極殿文武百聽完當朝刑部侍郎閻立本的一番講解後,頓時個個看怪一樣的看着秦懷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