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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國之西州制霸_第六百三十四章 中平新政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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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,在尚書台外以及刺史府門外設立箱,鼓勵百姓書寫檢舉信,揭發貪污吏;

第七條,加大對貪的懲罰力度,凡貪污賄過萬錢者,一律抄家斬首,過十萬錢者,尚須全家下獄,過百萬錢者,再罰全家男子充軍,子為奴;

第八條,保留買制度,並將買的花費提高眾多,萬石者如丞相、大將軍,需向朝廷繳納良田十萬頃、錢五千萬、布帛一千匹;五千石者如三公,需向朝廷繳納良田五萬頃、錢一千萬、布帛百匹,依次遞減;

第九條,鼓勵各郡營尚坊大量生產帛;

第十條,鼓勵各世家與西涼通商;

第十一條,命令各郡向朝廷推舉孝廉、自太學中簡拔人才授

第十二條,停止土木之興,停止徵發徭役,並將正在服徭役的人遣回原籍;

第十三條,重修漢法,規定日後徭役不再是所有平民的義務,一切犯重罪的刑徒需要服徭役;

第十四條,取消人頭稅的徵收;

第十五條,將田賦從十稅一降低至十五稅一;

第十六條,大減宮中用度,放還宮中及各地行宮中總數七千采

第十七條,裁撤眾多虛設職,合併職能相似的府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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