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之西州制霸_第六百三十四章 中平新政(2)
第六條,在尚書台外以及刺史府門外設立箱,鼓勵百姓書寫檢舉信,揭發貪污吏;
第七條,加大對貪的懲罰力度,凡貪污賄過萬錢者,一律抄家斬首,過十萬錢者,尚須全家下獄,過百萬錢者,再罰全家男子充軍,子為奴;
第八條,保留買制度,並將買的花費提高眾多,萬石者如丞相、大將軍,需向朝廷繳納良田十萬頃、錢五千萬、布帛一千匹;五千石者如三公,需向朝廷繳納良田五萬頃、錢一千萬、布帛百匹,依次遞減;
第九條,鼓勵各郡營尚坊大量生產帛;
第十條,鼓勵各世家與西涼通商;
第十一條,命令各郡向朝廷推舉孝廉、自太學中簡拔人才授;
第十二條,停止土木之興,停止徵發徭役,並將正在服徭役的人遣回原籍;
第十三條,重修漢法,規定日後徭役不再是所有平民的義務,一切犯重罪的刑徒需要服徭役;
第十四條,取消人頭稅的徵收;
第十五條,將田賦從十稅一降低至十五稅一;
第十六條,大減宮中用度,放還宮中及各地行宮中總數七千采;
第十七條,裁撤眾多虛設職,合併職能相似的府;
;有國歸收,買贖錢出府由律一匹馬,馬養自私間民準不,條八十第
;嵩甫皇軍將騎車的中關守鎮給撥數全,萬三的後最,軍園西補人萬五出再,軍萬三十餘其,軍北和軍南充人萬十選挑中從並,軍萬三十二的俘被中戰之軍十在賜賞,條九十第
;備武式制軍漢汰淘面全中隊部萬十四等軍中關、軍園西、軍北、軍南在,械軍式制的軍涼西造仿,造製械軍督監責負匠大作將命,條十二第
;位地主宗之漢申重,等零丁、余扶、麗句高、桓烏、卑鮮、奴匈宣使遣,條一十二第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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