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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方歷史人文匯_第100章 寺庫藏金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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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,“建寺土地,如屬侵盜地,便需歸還政府。”這一條直指寺院擴張中常出現的侵佔田、強奪民產問題。

其次,是對僧尼份進行清查與規範。對於那些未經方登記、沒有“僧籍”的“無籍之僧”,政府持堅決打擊的態度。

早在孝文帝延興年間(公元471—476年),便下令各寺院不準收容無籍僧人。到了太和年間(公元477—499年),清查力度加大,一次就遣返無籍僧人一千三百二十七人還俗,讓他們重新為國家的編戶齊民,承擔起應盡的義務。

孝文帝的這些舉措,如同在平靜的湖面投下石子,激起層層漣漪。一些小型的、非法的寺院被拆除或合併,部分被侵佔的土地被收回,一些遊方僧人失去了依託。然而,這僅僅是開端,更深層次的矛盾並未得到解決。

孝文帝去世後,他的孫子孝明帝元詡繼位。此時,僧徒附戶過多的問題愈發嚴重,已到了目驚心的程度。孝明帝延續了祖父的政策,並進一步收了管控。他下令:“奴婢不得出家,諸王親貴亦不準代為請求,犯者以違旨論。”

這直接堵死了許多貴族豪強將家中奴婢送寺院、逃避賦役的途徑。詔令還規定:“如有僧尼剃度他人奴婢者,則移至五百裡外為僧。”懲罰不可謂不嚴厲。

同時,孝明帝還將矛頭指向私度僧人的行為。

他下令:“寺主及地方州鎮里黨,不得私度僧人,違者寺主發配遠方,地方降級或免職。”

他試圖通過明確責任、嚴懲違規者,來遏制僧尼數量的無序增長。

然而,朝廷令雖嚴厲,卻難以徹底打消人們逃避賦役、尋求庇護的念頭,更難以撼錯節的寺院利益集團。正所謂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。

一些寺院與地方豪強相互勾結,違。

你規定奴婢不得出家,他們就瞞奴婢份,或將其先“放良”再讓其出家;你不準私度僧人,他們便在夜間悄悄剃度,或跑到偏遠山區的小廟躲避風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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