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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方歷史人文匯_第52章 品官占田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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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晉田制:品占田下的暗流

三國烽煙散盡,短暫的統一曙在司馬氏代魏建晉後顯現。城中,新朝的君臣們一面着久違的和平,一面也在思索着如何重建秩序,尤其是關乎國本的經濟秩序。正如歷史的慣,秦漢帝國的制度產,如同幽靈般縈繞在西晉統治者的心頭。曹的屯田、諸葛亮的法治、司馬懿父子的權謀,終究是世中的權宜之計。如今天下初定,革故鼎新,恢復“三代之治”的理想,或是至恢復一種穩定的統治模式,為了當務之急。

於是,那些深諳歷史的僚們,開始着手設計一套新的經濟框架。他們首先拿土地開刀,這是農耕社會最核心的生產資料。曾經遍布各地的屯田都尉被悄然撤換,取而代之的是悉地方事務的縣令、縣長。國家將手中掌握的大量公田——其中不是戰中拋荒的無主之地——“還田於民”,試圖讓流離失所的農民重新附着於土地,恢復生產,這便是“耕者有其田”的樸素願,也是歷代王朝初建時常見的安民心之舉。

然而,西晉,這個後世許多史家眼中“最壞的朝代”之一,其制度設計,即便有恢復秩序的初衷,也難掩其骨子裡的腐朽與對士族階層的妥協。在“還田於民”的表象之下,一套更為核心、影響更為深遠的土地制度應運而生——這便是“品占田制”,與它相輔相的,還有“戶調製”。

“品占田制”,顧名思義,便是員品級的高低,來確定其合法佔有土地的數量。這不由得讓人想起西漢大儒董仲舒向漢武帝疾呼的“限民名田”之策。董子痛心於土地兼并之烈,貧富分化之劇,主張“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塞併兼之路”。這裡的“名田”,便是“占田”之意,即私人佔有土地。只是董仲舒的理想,在強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面前,如同石沉大海,未能付諸實踐,僅僅停留在“建議”的層面。

西晉的統治者們,或許是想借鑒董仲舒的思路,或許更多的是為了在新形勢下規範僚階層的利益,竟然將這“限民名田”的理念部分地落到了實,儘管其出發點與最終效果,都與董仲舒的理想相去甚遠。

據《晉書·食貨志》所載,這套制度的細則相當明確:“品第一至第九者,各以貴賤占田。”數額如下:第一品者,可占田五十頃(即五千畝);第二品,四十五頃;第三品,四十頃;第四品,三十五頃;第五品,三十頃;第六品,二十五頃;第七品,二十頃;第八品,十五頃;第九品,十頃。凡各品員佔有之田超過上述頃數者,理論上應繳出還給政府。

這無疑是對僚階層佔有土地的一種規範和限制,試圖遏制無度的兼并。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其附帶的特權。品限田之後,田地開放出來,各又可以憑其品階的高低,“蔭其親屬”。蔭庇的範圍,“多者及九族,者三世(即三代)”。這意味着,這些被蔭庇的親屬,其名下的土地,也能沾上老爺的

更關鍵的區別在於賦稅。上述各品所擁有的規定數額的田產,是可以免繳賦稅特權的。即便是最低的第九品,也可蔭及三代,其親屬所擁有的田畝或許不多,但同樣可以免除賦稅。這與董仲舒“限民名田”後仍需繳納賦稅的構想,有着本質的不同。西晉的品占田制,不僅“限田”,更賦予了僚及其家族以實質的經濟特權——免稅。

那麼,這“第九品”又涵蓋了哪些人呢?其範圍之廣,有些出人意料,遠不止我們通常理解的縣令、縣丞之類。它包括了諸如舉輦、跡禽、前驅、由基、強弩、司馬、羽林郎、殿中冗從武賁、持級冗從武賁、命中武賁及武騎等等。這些大多是皇帝的侍從、軍低級武或一些有特定技藝的吏員。將他們也納第九品的範疇,給予其占田十頃及蔭庇親屬免稅的待遇,西晉政府無疑是在試圖通過分一小部分特權,來籠絡更廣泛的基層統治工

除了土地和免稅特權,品占田制還對員合法擁有的“佃客”數量做出了規定。這可視作將勞力的佔有也納了等級秩序之中。如下:品第一、第二者,佃客無過五十戶;第三品,十戶;第四品,七戶;第五品,五戶;第六品,三戶;第七品,二戶;第八、第九品,一戶。這些佃客,無疑是為員們耕種那大片土地的主要勞力,他們的人自由和經濟收益,都到嚴格的束縛。

制度的條文不可謂不細緻,設計者們似乎想構建一個井然有序、各安其分的等級社會,既滿足了僚士族的利益,又試圖將其限制在可控範圍之,同時還能恢復農業生產,增加國家編戶齊民的數量。然而,歷史的現實往往比紙面上的條文要複雜和殘酷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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