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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局青樓:我的修為靠打臉_第273章 主動發債、反向談判與“債網”的第一次“出海”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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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2章末尾,林楓腦海中萌生了向“無盡債海”主發行“高收益債券”的瘋狂念頭。這並非異想天開,而是基於現有信息和對“債務”本質理解的極致推演。他要在規則災難中,化被為主,打一場前所未有的“反向金融戰”。

**【“秩序緒債券(OEBs)”的概念設計與可行推演】**

林楓沒有立刻行,而是將這個概念命名為 **“秩序緒債券(Order-Etion Bonds, OEBs)”** ,並命令“債主網絡”啟最高強度的可行推演。

推演的核心在於幾個關鍵問題的解答:

1. **標的資產(抵押品)是什麼?** 林楓的設想是,以**未來“債網宇宙”(目前只有A-17一個節點,但假設網絡會擴張)通過RU系運轉、節點優化、金融活所產生的“可持續、可預測的部分純凈秩序緒現金流”**作為債券的本息償付來源。這需要建立一個確的模型,預測網絡未來能產生的“秩序緒”總量,並切割出其中一部分作為“可證券化資產”。

2. **如何讓“債海”認可並接?** “債海”不是金融機構,它遵循的是古老、原始但強大的“債務規則”。OEBs必須被設計一份**符合“債海”底層規則邏輯的“特殊債務契約”**。這需要深刻理解“渡債者殘卷”和“停火契約碎片”中蘊含的規則,模仿其格式和核心要件(如明確的“債權人-債務人”關係、確定的“利息”支付、嚴格的“違約懲罰”條款),但注現代金融的“期限結構”、“利率設計”和“贖回選擇權”。

3. **發行目的與風險評估:** 發行OEBs的首要目的,並非融資(林楓現在不缺錢),而是**主建立一種與“債海”的“規則對話通道”和“風險緩衝機制”**。通過出售債券,將“債海”從一個潛在的、不可控的“清算者”,轉變為有一定契約約束的“債權人”。債券條款中可以設計“限制條款”,例如“債權人(債海某旋渦)在債券存續期,不得對債務人(林楓及債網系)關聯資產發起主清算或攻擊”。風險在於,如果未來網絡產生的秩序緒不足以支付本息,將發違約條款,後果可能比被清算更可怕。

4. **發行對象(債海的哪個部分)?** “債海”浩瀚無邊,部結構複雜。推演顯示,最合適的發行對象可能是類似“渡債者”簽訂契約的那個“規則旋渦”。它相對獨立,有“契約意識”,且曾有過“易”記錄。需要通過特定方式(或許藉助A-17節點的同源共鳴,或典當行寄存的某種聯繫),將OEBs的契約“投放”到該旋渦的規則知範圍

“債主網絡”經過數日極限推演,結合了從A-17節點、典當行報、CTHS市場數據以及青帝本源記憶中提取的所有相關信息,最終給出了一份初步結論:

【OEBs概念可行評級:低(高風險),但存在唯一功路徑。】

功路徑核心:發行一份‘超額抵押、高票息、附帶限制條款與看漲期權’的‘試點債券’。】

* **超額抵押:** 提供的未來秩序緒現金流預測值,必須是實際預期值的150%以上,以覆蓋債海對“未知風險”的極度厭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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