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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秦帝國之神農縱橫_第128章 刑罰重置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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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弟,結合這幾天咱們商量出的一些條例,法條。還有什麼複述,需要再增加些什麼嗎?”

“嗯……,暫時就這麼多吧。”

“那行,那我就如今我們幾位商討出的這幾條法例,複述一遍,你們看看還需不需要更改!”

“李太尉你說吧。我幾位聽着呢。”

“好!就全國員在職問題,經我們幾位商討出的法條如下。”

“一:在原有貪污腐敗問題,查員罪責更改並增加一項,廢除有期刑罰,直接以死刑!”

“二,所有膽敢賄賂員者,經查確認後,沒收其家族從商資格,視金額,非法所得總額判最低七年,最高死刑。”

“三,在職期間濫用職權,欺百姓者,以死刑!”

“四,僚主義者,不為民做主,侵佔政務資源者,罷免職,判三至七年有期刑罰。”

“五,員子不得利用其職權,以權謀私,一旦查證,全家滿門抄斬,不論其職大小。”

“六,針對皇室提出法案,皇室不得踐踏百姓,一旦查,殺!”

“七,危害社會安全罪,視罪名大小,最低死刑,最高滿門抄斬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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