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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末大昏君_第605章 實際上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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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說朱由檢施行上述的獎與懲,是為了穩住全國已經崩散的匠戶制度,讓工商業重新走上正軌。

那麼恢復班匠銀制度,就是為徹底取消班匠制度,起了一個頭!

這裡的恢復班匠銀制度,並不是字面意義上的恢復,而是要恢復初衷繼續改革的意思。

化十八年起,全國範圍的班匠征銀就已經開始實施。

班工匠,有願出銀價者,每名每月,南匠出銀九錢,免赴京,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。”

“北匠出銀六錢,到部隨即批放。”

同時還規定不願者,仍舊當班。

很顯然這不是強制的,而是建議的。

但它的意義是重大的,即從政策上允許班匠以銀代役,只要按規定出辦工價銀,班匠本可以不去班。

但好景不長,因各方面的阻力,弘治十八年時朝廷又重新擬定了班匠銀制度。

南北二京班匠,依照弘治十六年編填的勘合,有財力的班匠每班征銀一兩八錢,止解勘合到部批工。

無財力的班匠每季連同勘合解部上工,工滿日批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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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

使

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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